本文目录一览:

货代企业应该规避的法律风险

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缩小责任范围。

国际货运纠纷(国际货运纠纷案例)

微信号:13930579202
双龙物流, 全国各地回程车调度
复制微信号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中小型货运代理企业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能让其完全置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之中。

“如果是一定要做见提单副本付款的,最少都争取到CFR或CIF,这样最少可在最大限度避免货代无单放货。印尼这个地方海关总体上比较黑,如何客人在当地特别有实力不排除可以灰色清关。但主要还是看你自己客人的信誉。

2010年国际货代案例分析之海运货物纠纷案

年3月19日,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韩国(株)韩一银行以本案原告不法放货为由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进口的货物抵港后,收货人应迅速报关,并根据提单、箱单所列情况,查货验货。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中途转船,既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在本案合同的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订立不准转船条款。

国际货运纠纷(国际货运纠纷案例)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凶案编为大家整理的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介绍 托运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将35个40英尺高箱的原棉从中东港口经海路运输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

故本案纠纷应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关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问题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须有履行行为;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对于货运代理合同的定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界定为:“本解答所称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出具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货代公司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扣押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不得因委托人没有支付费用而拒绝交付上述单据。

第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际货运纠纷(国际货运纠纷案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The End 微信扫一扫

文章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玉田志明货运专线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访客 访客
快捷回复: 表情: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4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