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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企业中如何应用

1、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条) 为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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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西货运单规定(山西货运电话)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4、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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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2008年5月26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决议,正式颁布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这一法规旨在有效管理与控制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6、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建材企业、物流站场等。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1、山西省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暂行办法,旨在规范货运源头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道路设施。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货运源头单位,包括依法许可的矿产品、建材企业、物流站场等。

2、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货运单规定(山西货运电话)

3、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2008年5月26日召开的第10次常务会议决议,正式颁布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这一法规旨在有效管理与控制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问题,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时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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